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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分手后的同居关系和合法配偶竟然有这些差别!

10096次阅读 2020-06-22
在加拿大,分手后的同居关系和合法配偶竟然有这些差别!

昨天的文章说到,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担保其配偶和事实婚姻伴侣移民加拿大,被担保人不需要学历,语言成绩和工作经验,只需要有充足证明为配偶关系即可。

也就是说,除了登记结婚以外,还有一种伴侣关系叫做“同居关系”、“普通法关系”,英文叫做“Common Law”,指两个人居住在同一个地方,并且互相为伴侣,但是并没有登记结婚,在这个情况下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亦可担保其伴侣。

担保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担保自己的伴侣来加拿大:

  1. 至少18岁
  2. 是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以及在加拿大注册符合印度法案的印第安人

- 如果你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加拿大公民,当你想要担保他人成为永久居民,你必须证明你有生活在加拿大的计划。

- 如果你是居住在加拿大境外的永久居民,则不能担保他人。

  1. 你需要证明你没有因残疾以外的原因获得社会援助。
  2. 你可以对担保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但是,你知道吗?在加拿大结婚和未婚同居也是有所差别的。因为上期的《离婚法》修正案是安省的,所以我们来说说安省的法律。

  • 婚房

这里的婚房指的是双方在离婚前或分居前共同生活的居所。如果两人有多套房产,可以指定一套为婚房。两人(或其中一人)名下投资性质的房产不算。如果两人长期在两套房产中生活,比如每周一二三四在房屋一,周五六日在房屋二,也可认定这两套都为婚房。

  • 婚房分割

如果婚房在一人名下,根据安省的法案来说,结婚的夫妇双方均有权得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婚前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居关系的话,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情况下,可依据财产分割法案做产权分割。如果房产只在同居双方之中一人名下,那另一人则没有权利。

  • 独占权

这个权利是在已婚关系的家庭暴力背景下,不论房子是谁名下,但是其中一方对配偶或孩子有家暴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法令独占婚房,也就是把施家暴者撵出去。但是同居关系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从公平的角度,如果遭受家暴,法院可能也能根据案例法批准法令允许一方独占。区别在于,未婚同居伴侣的权利不是法定的,没有已婚配偶那样的确定性。

  • 财产分割

已婚关系的夫妻可根据家庭法案对婚姻期间两人财产增值的差额部分进行平分。但是同居关系就没这项法定权利了。但同居伴侣可以依衡平法不当得利的原则申请分割两个的共同财产。法院会考虑两人财产融合的程度、共同生活的意图和对家庭的贡献程度来裁量同居伴侣的财产分割。

  • 配偶赡养

同居三年以上,或永久共同生活性质关系并育有子女的同居伴侣,和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一样拥有这项权利,在离婚后(分手后)可依据需要、补偿或约定的原则获得配偶赡养费。

  • 遗产继承
  • 优先份额

已婚关系的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但没有遗嘱或遗嘱中只安排了部分遗产的,那么在世的配偶可以先从遗产中分走20万,剩余的部分再和子女们一起分。如果遗产不足20万,则全归在世的配偶。但是同居关系的话是没有法定的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

  • 遗产信托人的资格

已婚关系的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但没有遗嘱中指定遗产信托人,则在世的配偶是法定第一顺位的遗产信托人。同居关系的伴侣在这点上也是如此,因为和死者长期生活在一起,相比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更能了解死者的经济情况和意愿。然而作为遗产信托人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义务,要负责理顺遗产、帮死者还债、分配财产等等。

  • 遗产家属赡养费

如果去世者生前一直在赡养其某位父母、子女或配偶,死后如果被赡养人确因经济上不足而有继续被赡养的需要,则可用遗产继续向其支付赡养费。同居三年以上,或永久共同生活性质关系并育有子女的同居伴侣,和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一样拥有这项申请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 房产转让

已婚关系的夫妻,转让房产时需要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否则转让无效。如果只是同居关系的话,无论时间长短,转让一人名下的房产并不需要另一方签字同意。

  • 税法

税法对于登记结婚夫妻和未婚同居伴侣的比较复杂。总体来讲,一年以上同居就被视为同等于结婚配偶。比如财产从配偶一方转移给另一方,转移当时不用财产处置缴税,而是在另一方再次转移给第三方时才产生税收。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就既适用于登记结婚的配偶也适用于同居一年以上伴侣。

可见,加拿大虽然对于同居关系也承认,但是在分手时候和结婚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所以每个人都应该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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